摘要

信托受益权一词反复出现在我国《信托法》第三节中,但从法条中都不能得出信托受益权的明确概念。关于何谓信托受益权,众说纷纭,有物权说、债权说、复合权利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机能区分说等,但这些学说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识都建立在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的基础上。笔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认为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实际上是将信托受益人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混为一谈,引起了认识上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对信托受益权在实践中的运用也造成困扰,从而减损了信托的灵活性。文章从厘清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与信托收益权等两组概念上的混乱认识后,认为把信托受益权解读为一种单一性财产权利更有助于信托受益权在实践中的使用。

  • 单位
    厦门华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