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机器人是否享有法律人格存在争议。基于现行主客体二分的法律体系,传统学界观点更倾向于对机器人享有法律人格持否定态度。然而传统的机器工具说作为大多数学者所支持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人格的实质是人格的抽象化表达,而有限人格说、法人人格说通过对智能机器人进行隐喻,来类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的做法也与智能机器人的本质特征相悖。据此,法律技术价值中的拟制手段及法律目的论更应得到学界重视,人类对智能机器人适用"表达"而非"意识"的人格评价标准将为其在取得"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方面提供合理路径,使其在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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