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条既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遵循的原则,也可以帮助界定权利滥用行为(可充当其他规则的要件)的意义;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既有具体规范之外,因应实践发展需要,孵化独立、具体的补充性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核心考量因素可以概括为三项:行为人享有权利,且有行使权利的外观;权利人滥用权利,即其行使权利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权利滥用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私法上最为重要,主要包括不合比例地过度行使权利、矛盾行为或者背信行为以及违反公序良俗行使权利等情形。补充性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一般法律效果是权利限制和权利丧失。在现行法下,权利失效问题基本上可以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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