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债权受让人的地位保障规则涉及多个层面。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时点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其同时取得了广义上的从权利,对担保权的取得无需其他公示,并依据受让人是否具有解除利益判断其是否取得解除权。受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中,受让人对让与人享有辅助请求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包括承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让与人未经受让人同意作出的导致转让债权价值减损的行为,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合理的例外。在受让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关系中,应根据功能性担保的统一观念,首先按照登记先后以及登记与扣押、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先后,确定债权利益的最终归属顺位,该顺位利益也应合理延伸到因债务人履行形成的收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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