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平台经济下人力资源竞争的加剧导致网络直播行业内主播跳槽的现象频繁发生。竞业限制协议的滥用、司法救济的局限暴露出行业自律规范供给的缺失。基于网络直播行业与职业体育行业的商业模式的相似性,可借鉴职业体育转会制度,构建合理平衡平台经济利益与主播择业权利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应区分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信义关系、从属性强弱的不同,就网络主播的择业流动采取宽严相济的措施。具体而言,网络直播行业内应允许普通主播附条件解除合同并转会,对头部主播的转会设置较高门槛,完善转会补偿的规则。行业协会应致力于建设转会系统、健全转会市场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积极承担解决行业纠纷、引导行业生态良性发展的自律管理职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