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习惯法是乡土社会中长期发展实践的产物,是具有一定规范效力的民间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自发性的本土法治资源,环境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发挥着独特的规制作用。西部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环境制定法的规范,也需要地方环境习惯法的参与。环境制定法与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追求都是一致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借鉴、融合。对西部地区的环境习惯法进行研究,发掘其内在制度价值,有利于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的建设,同时也是推动构建"环境制定法——环境习惯法"二元保障机制,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多元化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