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健康危害,而且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究其原因,是由于受害者在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造成的,即和解难、调解难、诉讼难、监督难。因此应当为排污企业和受害者之间促成和解创造条件,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救济力量,充分落实公众的环境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