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学说和实践中存在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动物权利、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争论,其实质问题是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如何确定。归纳起来,法律思想史上有以理性、感性、德性、神性作为主体资格标准的四种学说,四者间具有共存、交叉、互补、冲突的关系,以及合理性、可行性、适应性上的差异。单一标准,以及现实法律制度以理性为基础、兼采感性因素的复合标准,都对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回应乏力;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也非完全合理。法律主体资格制度近期的完善与变革可明确采用复合标准,同时辨析理性概念,并深入论证主体资格制度的理论根基与现实要求;面向未来,则仍需回归主体资格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