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镇化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致,更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和变革的结果,在我国这种生产关系的变化集中体现在城镇化的主体——进城农民身上。进城农民不失去土地,是生产者依然是生产资料主人,有利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社会主义城镇化;进城农民享有城镇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是坚持以人的劳动为根本,体现劳动财富的再分配的社会主义城镇化;留在土地上的农民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道路,是在城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中,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