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侵犯数据安全行为的日益增多,如何充分利用《刑法》现有规定规制此类行为是当前亟待研究的命题。以《刑法》规制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行为,首先应厘清《刑法》中数据含义的范畴,类型化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行为,明晰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具体法益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释明《刑法》第286条对不同侵犯行为类型的适用问题,从而保证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