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我国各地方多民族的法律需求,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变通的权力,此项规定至今未被适用。本文在坚持刑法变通权是基于刑法的特别授权而产生,并且符合宪法规定的理论基础上;从罪刑法定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与国外相比较等方面论述刑法变通权所面临的困境及问题,认为刑法九十条只具有兜底性的作用,而现今应该大力发展刑法变通司法路径机制,破除相关的体制束缚,才能更切合实际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刑事问题,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