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除之后,返还义务人支出的费用如何返还,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论。费用返还可能会涉及合同规则和非合同规则之交叉,协调好相关规则至关重要。德国债法改革对费用返还规则做了一定的修订,这可以为我国解释论的构造提供智识。返还义务人支出的费用应当分为三种类型,即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和无益费用,无益费用在返还之时无需考虑。必要费用原则上都应当予以返还,善意和恶意的当事人在必要性的认定上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必要费用的返还也有例外,例如因为对法定解除权人的保护,免除其价值返还义务之时,相对人则无需再返还必要费用,但是如果相对人所为给付的价值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则仍然需要返还。有益费用是指最终使得相对人获得利益的费用,根据不当得利规则的原理,不管当事人主观是善意或恶意,亦或者对合同解除具有可归责性,原则上也应当予以返还。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