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各国对于居住权制度都有不同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平衡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原《婚姻法》中对于居住权也有所涉及,但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本文结合《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制度的出台,以婚姻家庭为视角,探究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居住权制度适用率不高,未能充分避免离婚当事人无房可居状态的成因,本文通过分析立法空白、离婚经济制度适用率低以及我国传统习俗导致房屋产权多样的原因,着重论述了法定居住权的设立要件、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拓展了释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裁判者在适用居住权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发挥的相关作用做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