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是否应当移植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流意见是认为这一制度并不必要。从历史起源来看,专利间接侵权完全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其一方面明确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到专用品上;另一方面将那些非专用品型的专利侵权责任限制于积极引诱的情形。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历史传统,无法针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救济,因而,其基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另行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我国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当前的共同侵权理论可以规制相应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无需照搬他国之经验。实际上,问题在于这一共同侵权理论造成了非专用品型侵权情形下的侵权责任的泛化以及司法实践"分裂"的做法。因此,我们应当基于权利限制的视角移植具体的间接侵权规则,并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