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但是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并不充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所谓的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并不应该是我国刑法犯罪客体的内容。在理论上,对合同的类型划分差强人意,无法准确地界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范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无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倾向于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在处罚上,合同诈骗罪的处刑也有失均衡。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既无必要,也不合理,应当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