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宪制安排,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监察委员会滥用权力的风险。由于在制度和实践中尚未处理好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人大有效监督等关系,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时容易出现抽象监督与具体监督的两难抉择,需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划定合理界限。在合理划分监督界限上,应坚持类案监督,避免个案监督;坚持程序监督,避免结果监督;坚持实质监督,避免形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