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可以看出,在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对于受托人的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而后被各国所引进。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是基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对于受益权的性质各国学者尚存分歧。在我国制度体系下,将受益权认定为债权更有利于信托制度与我国现有民法体系的兼容。在撤销权的实现条件上,应基于信义义务理论对信托目的及受托人的管理职责进行充实。在实现程序上亦应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