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的形象有了极高的商业利益,而传统的人格权体系侧重于对权利人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保护。而随着媒介手段的日趋多样及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公众人物形象所蕴含的商业利益的侵犯范围也大大扩张。因此,有必要将其从人格权体系中独立出来,还人格权体系以保护精神利益之纯粹,引入公开权制度对人格财产利益进行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