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