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163篇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追加说"与"驳回说"之间存在未缴纳出资行为认定、章程效力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追加前提条件与执行债权性质的五大差异。谦抑理念具有补充性、经济性、合理性与宽容性四大价值内涵,可据此对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进行检视。股东的出资责任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在审判程序中实体审查,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问题应当定性为程序审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采用"有限追加"原则为认定规则,即以不追加为原则,特殊条件下追加股东为例外,追加股东的特殊条件为股东个人征信情况异常、执行标的为劳动债权、股东存在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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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