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乃至其他行政法均未对"直接损失"的定义进行解释,也没有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作出明确的区分标准。由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所采用的判断标准差异较大,往往容易造成赔偿金额远低于当事人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因此,扩大国家赔偿范畴的"直接损失"的范围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