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此前其适用范围太小导致这一判决形式几乎处于弃置的状态,但司法实践中其适用率仍然极低。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与操作规则模糊以及相应配套体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因此应完善司法实践的操作路径。但从长远来看,无论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起诉不停止等配套制度,还是借鉴已有经验将其适用范围限缩在当事人对金钱及其替代物的给付或确定和行政合同中对补偿数额的请求中,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