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学术界对家庭教育能力的研究不够,导致在家庭教育立法中未能对此进行回应。在内涵上,家庭教育能力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后,运用恰当的教养方式在日常教养实践中能够顺利实现儿童社会化的心理特质。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在完善时,应该制定包括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组织配合的工作机制,规定家长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具体任务,规定合适的家庭教育培训项目并构建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开端计划"在内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推动家庭教育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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