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版权制度的百年变迁史就是一部技术进步史。作为世界创新重镇的美国,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采用的都是技术创新友好型的版权法律应对举措。欧盟的优势在于内容产业而非互联网产业,因应技术创新的路径与美国不同。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也作出了回应,对作品定义、著作财产权、“合理使用”条款作了修改,但是有些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有效应对技术创新。未来,中国版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立足本国国情,以促进技术创新为著作权立法与司法导向,立法上更多采用开放式条款或标准型规范,司法上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