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就,是我国政治制度化、法治化进程的标志性事件。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框架,分析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在行为策略、制度安排、期望机制、规范模式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对其进一步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存在个人主义偏向、公平性缺失以及约束机制不足等局限性。这就需要我们在适用这一理论框架的时候,既要保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实用性,即以利益追求促进个体与制度的互惠互动关系,同时突破其局限性,并适应中国国情,增强宪政基础,以法治促改革,全面加强制度监督,健全多元化监督机制,优化执政党建设,最终建立腐败治理的有效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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