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源自20世纪初的德国。将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观点,在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均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将危险接受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最大的问题在于,混淆了触发刑事法律评价的基础与违法阻却事由的依据。即使是行为无价值论者,也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依据应当包含对于法益要素的综合性考量。危险接受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同,后者是在法益对抗中进行判断;而在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与参与人相对法益处于同向运动中。此时所谓的利益衡量,实质上是一种对于双方过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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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