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互联网+”已完成了与各行各业的融合,逐步形成了中国传统与网络共同运行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在此背景下,公司与工作者的关系也出现了转变,不同于常规的工作关系,新兴的工作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而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转变,为灵活就业人才的诞生孕育了肥沃的土壤。大批灵活就业人才与平台企业构建起某种合同联系。至于这些社会关系究竟是不是应该界定为劳动联系,是当前面临的难题。目前劳工法在界定劳动联系方面过于简单,范围也不全面,早已不能应付灵活多样的求职领域。“网约工”支付劳务后是否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比如社会保障待遇、组建工会等,本文将从制度体系设计上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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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陕西工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