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理论上就是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时间进行约定长期存在争议。《民法典》第483条就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确立了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原则,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两项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自由,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和“法律另有规定”,后者应当从缔约方式与特别成立要件两个维度进行解读。经逐项检视可知,这些规定部分属于任意性规定,部分属于不能通过约定排除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尚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便成立,但不能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后合同仍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