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实践中的多个判例,对《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第3款的剥夺人身自由理由不断进行解释和发展,逐步确立了立法上的法定性、例外性、穷尽性标准,以及司法中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确定审前羁押的具体理由包括潜逃风险、妨碍诉讼风险、继续犯罪风险与维护公共秩序需要,其具体内涵与判断标准随着判例法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演变。与欧洲标准相比,中国审前羁押理由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增强刑事拘留理由的充分性、确定性,提高逮捕理由的例外性、充分性,强化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的动态性、相关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