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是当代中国构建关注民权、民生、民利的法治之路的必然选择。宪法的至上性决定了民法典编纂必须通过"宪法之门",而合宪性判断必须基于对合宪性形态的界分来确定民法典合宪性的进路。从正义、私法自治及民法总则的视角着眼,民法典编纂的合宪性不是"去私法性",而是将民法典的私法属性与宪法价值相统一,在合宪性基础上固守民法典自身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