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民宗规[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林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物局:为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做好新形势下的佛教道教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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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文物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