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人格不独立,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人格混同的治理主要适用该制度。但该制度适用主体范围过窄,客观适用情形表述太过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因此,建议修改法条,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应从广义上界定公司人格混同概念,规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客观适用情形;同时,客观适用情形还应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等,以将该制度细化、类型化,从而便于实践操作。针对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还应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手段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治理。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