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二审法院裁判中,其围绕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确认及其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等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合理与否,尚存检讨的余地。《民法典》颁布以后,立法虽对代孕行为维持了否定立场,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转化为"未成年子女保护原则",增强了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但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仍较粗略,尚不足以应对现实问题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