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清代成案的性质界定为"司法判例"的观点,曾长期在学界流行。但从成案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成案文献的编纂、成案的性质及功能等方面分析,这一通说值得质疑。从唐代到清代,成案的本义向来是已完结的公文卷宗,清代成案的内容既有司法成案,也有行政成案。与之相应,清代成案文献既有《刑科成案》等司法类成案集,也有《襄堤成案》等行政公务类成案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清朝历来禁止援引司法成案作为断案依据进行判决。"判例"说对成案的内涵作了错误的表述,混淆了"成案"与"通行成案""参阅"与"法律依据"的区别,因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