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运用日趋广泛,司法鉴定价值的实现情况直接影响着诉讼质量。为了实现司法鉴定价值最大化,既要建立司法鉴定主体、程序、标准的统一规范,又要实现司法鉴定科学性和中立性两种效果的动态平衡,建立监控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系统,力求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工具性和目的性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