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运用增加了司法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难度。在刑法理论视阙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法益关联性和专属性。与刑法理论不同,司法实践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导致司法机关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关乎立案与否的问题上缺乏判断标准。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在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时,宜从专属性、重要性以及私密性的角度对信息属性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