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以信息下发类弹窗方式向投资者呈现电子仲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接受的回应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就电子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虽电子仲裁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因上述条款并未排除投资者的纠纷救济权,即未免除或减轻金融机构责任、加重投资者义务,故不宜否定相关电子仲裁条款效力。而有效的电子仲裁条款必须对仲裁事项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对电子仲裁条款的解释,在相关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从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应作出有利于投资者一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