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撤销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具体体现为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以及相对人主观要素的考量等方面。从《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的法律移植、立法宗旨以及破产法自身立法缺陷等方面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完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范围、调整破产撤销权临界期的区间以及将主观要件纳入破产撤销权的考量范围等具体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建议,以弥合两项权利之冲突,从而实现其协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