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身心障碍鉴定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后引入了ICF分类系统,将残障类型分为7类47个鉴定向度。它由申请者或代理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主管机关组建鉴定团队进行专业性评估。台湾地区身心障碍鉴定制度在社会运动的影响下拓展鉴定类别、细化鉴定指标以及规范鉴定手段,有力保障了身心障碍者的基本权益。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增进两岸残障人事业的整合,夯实祖国统一的社会基础,要求我们加强残障法律制度建设,注重障碍精准识别,扩大障碍鉴定范围,强化残障福利精确供给,促进残障人士的社会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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