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本身是事实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赛事直播画面也难以具备电影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因而合法转播产生的权益类似于广播组织者的邻接权。赛事转播权的实质是赛事组织者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信息进行控制和使用的权益,属于保障投资经营者收益的无形财产权。赛事直播涉及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及其行使的具体内容须以合同明确约定。对赛事直播的网络盗播问题,可通过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解决,也可通过修改或制定相关的体育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