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消除对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保护恶意相对人的诟病,促使该原则在我国法中的最终确立,《民法典》应当采纳德国法上的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来限制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适用。除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之外,应当受到禁止的代理权滥用行为还应包括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且相对人知道该滥用或该滥用客观上具有显见性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我国学界的研究不多,而德国司法实践将其作为限制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重要制度予以适用,因此借鉴德国司法实践经验和学界研究成果,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有助于解决严格适用无因性原则对被代理人过于苛责的问题。在禁止代理权滥用的情形中,被代理人的利益应优先于交易安全得到保护。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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