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王某于2007年7月入职广东东莞某眼镜工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8日,公司向王某出具处分通知书,以其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为由,对王某做出开除决定。2016年1月15日,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