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端正道风,规范教制,指导各地做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或中国道教协会认定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全真派道士和正一派道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