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诉讼系属中,借款合同纠纷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没有改变在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仍需按照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进行举证和抗辩。《夫妻债务解释》并未减轻夫妻中未以自己名义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而只是提高了债权人对夫妻双方借款合意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后半句适用的前置条件是夫妻中没有以自己名义负债一方证明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认定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十分重要,法官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通过审判经验、社会常识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