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提出,凡是被用来进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土地,以及同一块土地由两个及其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土地,最终开发权的出让方式应当是正当的招标或拍卖等,而且必须是公开竞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内目前土地出让的方式以招标、拍卖为主,此外还有协议和挂牌等,其中招标、拍卖和挂牌这三种出让方式也被称之为"招拍挂"。我国对于"招拍挂"机制有着十分严谨的制定,主要是因为国家作为土地的出让方是有着绝对威严的,因此国家一定要制定一个十分严格十分准确的机制来保证土地转让的实施,本文就土地市场"招拍挂"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简单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