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区矫正中政社关系正在发生深刻转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下的政社合作模式成为主流。社区矫正的政策演进、双重属性、实践任务,都内在要求政社共生式合作。然而,因囿于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权责界限等多重张力,政社合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呈现为依附式合作关系。因此,基于社区矫正任务、犯罪矫正专业共识、合作双方相互承认和法律规范,建构共生性契约团结关系,是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关系的结构性调整,以实现共生式合作的内涵式发展,减少依附式合作的现实困境,提升社区矫正效果,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