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基准法应当实行“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三者既是独立的公共政策目标,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低标准”是一种法律强制性劳动基准,既是“广覆盖”也是“严执法”的前提。没有前提固然不会有结果,但前提也不会自动生成结果。我国需要建立起一套以保护弱者利益为目标的控权机制,以促使政府以公权力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底线。这条生存底线也应成为国家公权力的控制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