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经济会议指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针对该问题中的争议点进一步做出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适用难题。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私益诉讼中引入支持起诉、建立“分立式”的惩罚性赔偿金归属机制、细化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为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提供启示,以期解决相关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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