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除了具有法律功能、社会功能外,还具有政治功能。司法为民是中国当代司法政治功能的内涵。就司法实践而言,司法政治功能内涵的价值在于要解决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大局观问题。学界、司法实务界现在讨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等问题,其实要解决的都是一个大局观的问题。司法政治功能的内涵并不与司法中立的法治理念相悖,而是具有一致性的。当然,在中国特有的国情条件下,中国的司法中立有自身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