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虽然丰硕,但缺乏预见性、系统性和理论性。在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考察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确立性权利具体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建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是当前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真实诉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体系,还存在立法逻辑倒置、法律效力层级偏低、追责结构不平衡、重事后救济轻事前预防等问题。建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增设和修订相关法律,设置专门机构,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并重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性教育制度、性侵前科罪犯公告和登记制度、未成年性侵受害人救助和帮扶制度。

  • 单位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